政策法规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11-09-08 | 1151 次浏览 | 分享到: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金融办、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上海证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建设交通委、市环保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国资委、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政府法制办《关于推进本市中小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关于推进本市中小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
  
中小企业是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促进本市中小企业通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加快发展,对上海率先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具有重要意义,也是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重要内容。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国发〔2009〕19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以及市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现就推进本市中小企业上市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建立上海市推进中小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
  上海市推进中小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召集人,成员单位包括市金融办、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上海证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建设交通委、市环保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国资委、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政府法制办、张江高新区管委会及各区县政府等。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为特邀单位。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协调本市中小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和上市工作中的重大事宜;制定相关扶持配套政策;推进落实相关工作;加强与中央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由市金融办、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和上海证监局共同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搞好拟上市企业的培育和改制
  要积极培育上市资源,建立市与区县两级拟上市中小企业的资源库。由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县选择一批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发展政策、成长性良好的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企业,分类作为主板(含中小板)、创业板拟上市后备企业并建立资源库;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选择一批科技型企业,作为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后备企业。要组织各种形式的培训,提高后备企业对改制上市实务知识的了解,积极推进本市中小企业实施股份改制。(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上海证监局、张江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县政府等)

督促中介机构提高上市服务质量
  要提高中介机构服务企业改制上市的能力和水平。加强对提供上市服务的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房地产估价机构等中介机构的指导,督促其搞好企业上市各项服务,提高服务质量。鼓励本市中介机构积极参与企业改制上市服务工作。根据企业辅导评估验收情况、上市成功率等建立各类中介机构服务质量评价机制,由企业选择满意度高、实力强、信誉好的中介机构。(责任单位:上海证监局、市财政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金融办等)

完善跟踪机制,加强综合协调
  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县要主动搞好中小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的协调服务。对本市中小企业上市过程中需相关部门出具相关证明和上报文件等材料的,各有关部门要简化内部流程,建立绿色通道,落实专门人员,限时办结。对企业改制上市中遇到的历史遗留问题,市有关部门及区县政府要结合实际情况积极研究,协调解决。探索建立专家库,为拟上市企业提供咨询意见。要完善中小企业上市跟踪机制,及时汇总情况,加强与中央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建设交通委、市环保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国资委、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政府法制办、张江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县政府等)

加大对中小企业上市的扶持力度
  
市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用好专项资金,对本市中小企业股份改制和通过不同层次资本市场实现直接融资给予扶持。鼓励区县政府对中小企业改制上市相关费用给予资助。(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等)
  各区县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上市扶持政策,支持中小企业进行股份改制和上市发展。(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热门政策
  • 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修订 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创业投资 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国办发〔2024〕31号
  • 上海市进一步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行动方案(2023-202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上海市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 关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特定区域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
  • 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 国发〔2020〕14号
  • 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9)8号
  • 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5号
  • 关于印发《关于推动资本市场服务网络强国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 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
  • 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 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 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关于取消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审核事项后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放开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外资股比限制的通告
  • 央行等10部委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 上海市政府关于加快上海创业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
  • 上海市创业投资风险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 关于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试行创业风险投资的若干指导意见
  • 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
  •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 上海市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本市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和支持实施意见
  • 浦东新区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及管理企业办法
  • 关于实施上海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培育工程的意见
  •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
  •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 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工程实施办法
  •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暂行规定
  • 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