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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政府关于加快上海创业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14-07-18 | 1349 次浏览 | 分享到:

上海市政府发布《关于加快上海创业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

沪府发〔2014〕4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关于加快上海创业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2日


  
  关于加快上海创业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

  
  创业投资是指向具有高成长潜力的未上市创业企业,特别是中小微创新型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并为之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以期所投资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权益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一种股权投资行为。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加快推进上海“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战略,努力提升上海创业投资的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和国家有关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文件精神,现就加快上海创业投资发展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上海创业投资发展的重要意义
  
  促进创业投资加快发展,是全面深化改革,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努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一项关键措施,是扩大直接融资规模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有效途径,也是促进产业升级和新兴产业领域中小微企业健康成长的重要举措。作为新兴产业,创业投资行业属于一种高端服务业,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引擎,是缓解企业创业难、融资难、发展难的重要手段,是对现有金融体系的有效补充和完善。促进创业投资加快发展,是上海在新的历史时期,加快“四个中心”建设,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战略的客观需要。
  
  二、明确加快上海创业投资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以推进上海创新型城市建设,促进创新、创业、创造为目标,为上海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战略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按照“政府引导、社会为主、专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的基本原则,统筹和集聚全市各部门、各区县力量促进创业投资发展。
  
  (三)目标任务。将上海打造为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创业投资中心,争取到2017年,基本实现“五个一”,即吸引培育一支国内外知名的创业投资管理队伍(1000人);集聚打造一批业界有影响力的品牌创业投资企业(100家);引导带动一批创业投资资本(新增1000亿元);投资培育一批新兴产业细分行业的领头羊企业(1000家);打造一个享誉海内外的创业投资集聚高地。
  
  三、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带动各类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
  
  (一)建立健全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持续投入机制。改革政府投入方式,更好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带动各方资金特别是商业资金用于创业投资。市财政连续三年每年新增安排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10亿元,专项用于补充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市引导基金”),积极探索建立财政、国资收益和社会资金多渠道并举的滚动投入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区县政府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市场化手段,吸引形成创业投资资本,并委托专业化管理团队进行管理。(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会同有关部门、区县政府落实)
  
  (二)吸引境外专业机构组建人民币创业投资基金。探索在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开展境外机构投资人参股人民币基金一次性结售汇试点,打通境外创业投资参股人民币创业投资企业的结汇通道;进一步简化外资参股人民币创业投资企业相关行政审批流程。(市商务委、市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外汇局上海市分局等有关部门落实)
  
  (三)鼓励国有产业集团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鼓励国有资金积极参与创业投资活动,建立健全适应创业投资行业特点的国资管理和考核办法。鼓励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内部实施有效的管理人员约束激励机制,将投资效益与管理人员的约束激励相结合。探索实施国有控股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项目评估管理改革试点,试点企业投资项目可采取估值报告方式,资产评估报告或估值报告可实行事后备案;对已投资项目不再参与增减资的,可采用内部估值方式;在投资时已约定退出价格的,可按约定价格退出,不再进行评估。鼓励国有创业投资企业探索创新混合所有制模式。(市国资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落实)
  
  (四)加快推动天使投资发展。鼓励社会各类资金参与天使投资,通过设立上海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共同设立机构化天使投资企业。经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天使投资企业,可参照创业投资企业享受政府相应鼓励政策。(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等有关部门落实)
  
  (五)鼓励重点产业领域并购。结合本市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转型升级的实际需求,鼓励本市各产业集团积极开展境内外产业并购投资,适时组建主要开展集成电路、生物医药等重点领域产业并购整合的创业投资企业。不断完善并购涉及的外汇、融资和产业等相关配套政策。(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国资委、市商务委会同有关部门落实)
  
  (六)丰富创业投资企业募集资金渠道。鼓励和支持运作规范的创业投资企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框架范围内,创新各类募集手段,通过上市募集、发行企业债券、发行资金信托和募集保险资金等方式,拓展融资渠道,形成市场化、多元化的资金来源。(市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会同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证监局、上海保监局等有关部门落实)
  
  四、聚焦培育新兴产业,加大创业投资政策支持力度
  
  (一)加强产学研用相结合培育优质项目源。充分利用上海高校、科研院所和产业集团的优势资源,大力加强高校、科研机构和产业集团与创业投资企业的联动合作,努力培育优秀创业企业。对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培育的本市新兴产业领域创业企业所提供的新业态、新技术、新模式,鼓励各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积极推广应用,并探索建立对新产品、新服务使用的行政免责机制。(市科委、市教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落实)
  
  (二)建立创业投资与政府专项对接机制。探索建立由具备资质和良好信用记录的创业投资企业,向各部门保荐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机制;鼓励创业投资企业积极投资本市新产业、新业态、新技术、新模式,进一步统筹形成本市产业发展部门联动机制,引导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已获得政府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项目对接和服务。(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委等有关部门落实)
  
  (三)探索建立早期创投奖励和风险补偿机制。试点开展创业投资奖励机制,对市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企业,投资本市重点支持领域早期创业企业的,投资获利退出时,通过市引导基金投资收益,安排一定比例的投资奖励。对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本市范围内的早期科技型创业企业,通过财政性资金,给予创业投资管理机构一定成本补助,在投资损失确认后,可按损失额的一定比例,对创业投资企业进行风险救助。(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科委、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落实)
  
  (四)打造上海创业投资基金和孵化器集聚区。结合本市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布局,探索在条件成熟的地区积极建设上海创业投资基金集聚区,让投资人、创业团队、基金管理人形成规模集聚效应,并通过市引导基金运作,积极鼓励基金加基地、孵化加投资等各类创新型基金运作模式,努力提高新兴企业孵化培育效率。鼓励有条件的区县政府为孵化器和创业投资基金集聚区制定相应的支持政策。(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会同有关部门、区县政府落实)
  
  五、不断完善创业投资管理和服务体系
  
  (一)加强对创业投资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市引导基金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领导和协调推进作用,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金融办和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证监局、外汇局上海市分局等部门,协调推进创业投资发展中的重大政策问题。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自身职能,密切配合,加快制定完善各项创业投资发展配套政策。(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门推进落实)
  
  (二)做好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对符合国家十部委制定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可按相关规定,向市发展改革委申请备案。经过备案并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可享受国家和本市各级政府相关支持政策,并接受备案管理部门的监督。(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推进落实)
  
  (三)加强创业投资行业自律和协会建设。充分发挥上海市创业投资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做好行业管理相关工作,积极为创业投资企业和会员单位提供高质量服务,深入研究创业投资行业发展中需要解决的有关问题,努力促进上海创业投资行业健康发展。鼓励具备条件的区县设立创业投资行业协会。(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区县政府推进落实)
  
  (四)健全创业投资中介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中介服务机构在法律、财务、咨询、评估、担保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支持中介服务机构为创业投资企业提供技术经纪、信息服务、市场预测、项目评估、财务及法律咨询等服务,逐步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发展所需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市金融办、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推进落实)
  
  (五)加强创业投资与金融机构、市场的联动。充分利用上海金融机构和市场集聚的优势,大力推动创业投资企业与银行、证券、保险和互联网金融等机构间的业务交流和合作,积极推动投贷联动、投保联动等多种创新模式,鼓励和支持相关科技金融产品创新,加大对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小微企业金融支持力度。在大力推动新三板、创业板等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基础上,积极鼓励产业资本投资并购,推动本市有条件的大型产业集团与创业投资基金对接,打通创新成果产业化、规模化的链条。(市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推进落实)
  
  (六)加快创业投资人才队伍引进和培养。制定实施创业投资人才专项工作计划,加大创业投资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力度。进一步加强本市创业投资管理和从业人员与国内外的交流与合作。对熟悉资本运作、拥有行业背景、精通现代管理、投身于上海创业投资行业的人才给予适当奖励。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创业投资人才的服务,并提供居住、子女教育、医疗和出入境管理等便利服务。通过在上海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开设创业投资专业课程,以及与国外知名院校合作办学等多种形式,加强人才队伍的培养。(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推进落实)
  
  本意见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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